银川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3 02: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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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系指以行政区和城市街道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采取措施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银川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二)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七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分批下达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实施。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烟尘浓度测定的数据,作为征收或减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规划烟尘控制区内向大气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炉、窑、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主体工程应与消烟除尘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工程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 选购、使用的锅炉燃烧设备、消烟除尘设备,应是国家定点生产的合格产品。凡属于淘汰型号的锅炉,不得转售或易地安装使用。第九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治理和严格管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条 消烟除尘设施不准擅自闲置或拆除,已加入集中供热、联片采暖的单位不准擅自退出。有特殊需要,须闲置、拆除消烟除尘设施或退出集中供热、联片采暖的,必须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培训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掌握消烟除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保持人员的稳定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把消烟除尘工作纳人本单位的正常管理,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向市或所在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烟尘排放设施和在正常条件下排放烟尘浓度数据,经验收达到排放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件。第十三条 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会同市环境监理所,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汇报。烟尘控制区建成后,由市环委会组织验收。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四条 烟尘控制区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对因排放烟尘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限期治理。第十五条 烟尘控制区内,应大力推行集中供热、联片采暖,避免新建分散的采暖锅炉,限制茶浴炉采暖,以逐步减少烟尘控制区范围内烟囱数量,减轻烟尘污染。第十六条 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浓度超过标准的炉、窑、灶都要采取技术措施,改善燃烧条件,切实加强管理。

(一)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吨/时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投煤,并配除尘设备,不准新安装手工投煤的锅炉。

(二)蒸发量小于1吨/时的锅炉、小型工业窑炉,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

(三)用于采暖、生活的茶浴炉,要燃烧无烟煤或采用无烟燃烧技术。

(四)各类灶要推广燃烧型煤或无烟煤,锅炉用煤逐步推广工业型煤。第十七条 除尘技术的要求:

(一)工业锅炉和采暖锅炉应采用高效、低阻、价廉的旋风除尘和湿式除尘技术。

(二)大型工业窑炉应采用静电、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三)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采用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第十八条 发展多种气源、能源,充分利用工业余热,降低直接燃煤量,逐步提高城市热化率和气化率。第十九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它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经市或所在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一、废止《长春市乡镇企业条例》。二、废止《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三、废止《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四、废止《长春市城乡个体业户管理条例》。五、废止《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六、《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我市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在申报产品定型前,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产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删除。

第二十条“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向我市销售的,必须持设备生产单位所在地三级以上监测部门的测试报告,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后,方可销售。”“购置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删除。

第二十一条“安装或者改造锅炉、茶炉、窑炉及消烟除尘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删除。

第二十三条“司炉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消烟除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删除。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停止使用,属于锅炉、窑炉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茶炉、大灶和消烟除尘设备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删除。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条“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删除。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的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和年度审验。”“农业机械销售、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检验和审验。”修改为“农业机械的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和年度审验。”“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检验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除。八、《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复验,符合规划位置的,由复验人员在已核发的《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上加盖复验章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修改为“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九、《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者印制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和条形码等或者含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应当到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印制;未经批准的,印刷(制)者不得承印(制)。”删除。

第二十六条“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删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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