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房产费用
1、证明股票、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较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的,按接受人收取金额总数收费: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较低收费10元。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3、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国籍、经历、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的,收费10元。
4、证明担保书、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5、证明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收费10~50元。
6、证明印鉴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房产公证需的手续和证件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包括:如果是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如果是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如果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2、如果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如果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如果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公证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3、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有关的申请表格。接着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人员会核对有关信息,这时当事人需要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房产过户公证费用是多少
1、婚前房产公证费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按照收费标准,该类民事协议公证费为400元,代书费为80元,打字复印、副本等收费另行计算。但如果一方将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应按赠与公证收费,收费标准为赠与价值的2%。
2、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房产继承公证费用。继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封低不低于200元。此外,办理继承权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8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
房产公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房产过户委托书公证费用一般是50-200元的,办理的时候需要带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及房产证明,到本地公证处办理。证明合同、协议证明经济合同;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额五十万以下的收取0.3%,最低200元,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1500+(标的额-50万)×0.25%元。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22750+(标的额-1000万)×0.15%元。
2、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37750+(标的额-2000万)×0.1%元,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67750+(标的额-5000万)×0.05%元,一亿元以上的:92750+(标的额-1亿)×0.01%元。
房产不过户公证有用吗?
1、房产买卖公证,但是不过户,存在较大的风险,卖主可以一方二卖。最好办理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