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意外险身故赔付限额:未满10周岁的限额20万元;10至18周岁前的限额50万元。意外伤残或意外医疗责任无限额,以投保合同保额为限。
为了保护儿童的安全,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儿童意外险关注的重点应该在于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责任。
1. 意外伤残:伤残责任是根据残疾等级按保额比例赔付。因为未成年人的伤残责任没有保额的限制,如果担心意外伤残风险,是可以突破死亡的保额限制,通过投保多份不同的意外险而达到的。
2. 意外医疗:是对因意外事故导致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所以意外医疗的保额、免赔额、报销范围都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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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在赔偿上面,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还是由受伤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侵权人之间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不过,很多时候赔偿金额都不会超过受伤学生遭受的损失金额,而这就需要据实计算才行。
一、小孩在学校受伤应如何赔偿?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 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不得利原则) 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医疗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2、监护人的误工费(因照顾孩子导致的工资损失) 3、住院营养补贴(为改善营养、伙食) 4、其他经济损失 一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说明你要求的赔偿是合理的。比如,医疗发票、监护人的工资单&请假单等等。你只能要求学校赔偿你的损失!所以,如果你为了照顾孩子而请假,导致单位扣除了你的工资,你才可以要求学校赔偿你损失的这部分工资,也就是所谓的误工费。所以,单位扣除你工资的标准,就是你要求误工费的标准。二、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到底承不承担责?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
1、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孩子受伤 赔偿方:学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学生在学校嬉闹、打架受伤或是自己受伤 赔偿方:自己有过错的把自己负一定的责任;有侵权人的,侵权人负一定的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也负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实践中,以上各方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由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进行分析确定。 学生如果在学校期间受伤的话,学校并不一定承担责任。因为如果是校外第三人对学生侵权,造成了学生受伤的,此时学校也尽到了自己的监管义务,那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侵权人,而并非是学校。即使学校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那承担的也是补充责任,并非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