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物权法编中规定,房屋产权以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哪几条啊?
小产权房是最近比较流行的词语。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在开发商还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发明“小产权”一词前,这一类的房产被称为“农村用地房”。也就是非村集体的成员在村集体以租用或者是非法买卖的形式获得村集体土地并用来建筑的房屋。物权法对小产权房这类房屋有什么样的规定呢?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都有。北京市郊那些由专业的开发商开发的小区式的“小产权房”已将这类房产商业化到极致。物权法对小产权房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为我们知道,小产权房是有法律上的隐患的。小编也整理了一些关于物权法对小产权房的相关规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物权法对小产权房做出了什么规定。
小产权房的用地非法性。
在了解物权法对小产权房的规定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小产权房的用地非法性。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以下用途的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村集体兴办乡镇企业的建设,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这三类是合法的。物权法对小产权房也做了这些规定。对于上述的用地项目,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必须要符合乡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必须要经过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涉及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等等。物权法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物权法对小产权房不起保护的作用。
物权法对小产权房的规定
我们国家的物权法对小产权房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正常合法的商品房的交易流程一般为:购房者还有开发商先订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购房者还有开发商还要分别履行交付房款还有房屋的义务,开发商还要协助购房者办理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帮助购房者取得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物权法对小产权房做了这样的规定,购房者产生两种权利,受到不同部门法律的分阶段的保护。房屋的产权一旦办理登记成功的话,购房者对房屋就享有一定的所有权,该项权利也就受到了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对小产权房中的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就物权而言,“小产权房”因为用地的非法性、建设的非法性使其难以获得合法的产权登记。
过去的相关法律法规遗漏了农村房产权利的登记制度,使“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出现空白的话,那么新实施的《物权法》明确将农村的房产纳入了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确权制度框架内。物权法对小产权房就比较明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第九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还有消灭,一定要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如果未经登记的话,就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是可以除外的。如果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可以不登记的。”物权法对小产权房还有别的规定,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适用于因物的归属还有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购房者所购买的“小产权房”如果不能经过合法的登记的话,购房者是没有办法依据物权法取得“小产权房”的合法产权的,当然也就不在物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了。物权法对小产权房的规定就是上述内容,希望大家不要轻易购买小产权房,以免带来一定的损失。
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1.《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3.《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5.《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6.《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7.《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8.《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