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位数。不动产权第00号相当于房产证号,通常情况下不动产证号是7位数,不动产单元号相当于土地证编号,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证,以前是房产证,房产局颁发,土地证是国土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合肥包河区:选择房票安置自行买新建商品房的,政府予以奖励
2016年10月2日,合肥市政府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宣布合肥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从十个方面提出促进合肥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作“房十条”,这也是2014年8月1日,合肥解除限购26个月后,再为楼市念紧箍咒。
合肥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房和存量住房。
注:1.四县一市指长丰县、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和巢湖市
2.针对本市户籍,只限购新房而不限购二手房,非本市户籍限购新房和二手房。
扩展资料
合肥住房限购执行有关情况说明
2016年10月28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合肥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解答》,就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问题
凡10月2日前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本市区户籍家庭出售房屋后户口迁移登记在集体户的,仍具有本市区户籍家庭购房资格;
10月2日后因转业、退伍、复员原因将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10月2日后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居民家庭,且期满一年后,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2.关于居民个税和社保补缴及核查问题
购房资格核查中,对于追溯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可。
3. 关于缴纳省直社保是否限购问题
对能提供近2年内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省直社会保险证明和交保单位出具工作地点在本市区证明的居民,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
4. 关于夫妻双方中仅单方符合购房条件问题
由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购房,所购房产须为拥有本市区户籍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符合购房条件的非本市区户籍家庭,所购房产须为符合条件一方或夫妻共同所有。
5. 关于特殊群体是否限购问题
驻肥(本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家庭,与本市区户籍家庭具有相同购房资格;
对经区级(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上政府认可的新引进各类人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房;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允许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员购买一套自住房。
6.关于赠与和拍卖房产行为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发生在直系亲属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不纳入限购范围;
发生在其他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需进行受赠人限购资格审查;
经司法拍卖或经政府招投标中心公开拍卖的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
参考资料:
12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方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这是合肥市第一个提出试行房票制度的行政区。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案将应安置房屋价值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的结算凭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包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宅、车位、车库及配套的储藏室)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鼓励房票安置。文件提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包河区范围内自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政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不高于自房票出具之日至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之日期间对应空号(编者注:“空号”指被拆迁人预先选定安置房套数大于现有安置房套数时,在抽签号时设置空号,如被征迁人抽到空号,可再选其他套型进行二轮摸号。)应得的临时安置费金额。
房票使用人持房票可以购买包河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商品住宅、车位、车库及配套的储藏室)。用于购房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票出具单位在代缴购房款项后,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方案明确了房票安置操作程序。被征收人所属街镇根据前期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安置房分配结果,向自愿选择房票的被征收人核实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空号卡,明确被征收人是否适用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所属街镇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空号卡,与被征收人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房票文本签署后,属地街镇收回空号卡。
区住建局与包河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保障被征收人在自主选择包河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时,所持房票票面金额在购房过程中等同于货币资金,可直接用于验资、冻资等。
被征收人获得购房资格后,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被征收人持房屋认购协议书原件、缴款通知书原件和房票原件,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代缴购房款。房票出具单位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时限,及时代缴购房款,代缴购房款金额不高于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出具单位与被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回收等相关业务。房票结算款项包括房票出具前应支付的过渡费、房票使用后剩余金额和使用房票购房的奖励资金。房票持有期间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