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一般没有明确的产权限制,主要是因为新民居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新民居产权都是70年。购买了新民居之后,其实就像是购买了地上的建筑物,在这个过程当中并没有购买土地本身的使用权,而这个其实也是商品房和新民居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在购买新民居的时候应该谨慎一些。新民居和大产权房屋的土地性质是不一样的,新民居的土地主要是集体土地,而大产权房子的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
新民居是大产权吗?
新民居并不一定是大产权的房子,因为这类房屋通常对于产权是有一定限制的,而且房价也要比普通住宅房屋低很多,不过购买这类房屋通常需要一次性付清。
由于新民居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想要办理按揭贷款是非常难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购买这类房屋所付的金额相对而言比较多,这样给个人造成的压力也会更大一些,另外如果这类房屋产权不清晰就购买了,那么之后可能会造成一定的风险问题,所以购买之前还是要慎重。
新民居住房合法吗?
新民居住房当然是合法的,所谓的新民居住房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新民居住房的政策主要就是为了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农村耕地的,从这点来看新民居的房子,只要拥有不动产权证,那就是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既然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那自然是不容侵犯的。在国内,只要是合法的个人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那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属于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房屋没有年限,土地使用权就有年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
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扩展资料:
其他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是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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