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2 21: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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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自来水公司自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XX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2KG一B型全自动给水设备,1999年1月,市自来水公司与某电脑给水设备厂达成代销其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3:7分成,自来水公司每名职工集资入股300元成立了“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经查该厂无厂房,无设备,根本不生产给水设备,只是代销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的设备而从中获利。为了取得销售优势,市自来水公司和市给水办于2000年1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实验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5号)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在该市电视台播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用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一律取消气压式给水设备,如采用气压式给水设备,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节水办不予办理各种用水手续。”该文件的实施,影响了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

经济法案例分析

该市工商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实行(200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

二、责令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市电视台发表声明或公告,消除影响,以正视听。由于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无厂房、设备、注册后也从未生产给水设备,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的营业执照。

分析: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条中所谓“公用企业”是指城镇中为适应公众的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公共利益性质的企业。本案中XX市自来水公司供给自来水,办理用水手续,是典型的公用企业。该强迫用户必须购买其代销的设备,并以不给供水,不给办理用水手续为要挟,其目的也是为了排挤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因此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同时市节水办作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市节水办正是政府所属部门之一,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其行政权力,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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