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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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房产税是从1986年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从当年的10月1号开始实施,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目前只在几个城市实施,包括上海和重庆进行试点之后,应该会在全国推行。所谓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的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是租金收入来作为计税的依据,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是产权所有人。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1、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因为现在的房产税只是在几个城市当中试点,所以征收的标准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比如上海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购买第2套住房,或者是非上海市的居民家庭购买新的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初期的适用税率为0.6%。而在重庆,是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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