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春如何办理”房产测绘成果确认(商品房预测绘除外)?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2 2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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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长春市办理“房产测绘成果确认(商品房预测绘除外)”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在长春如何办理”房产测绘成果确认(商品房预测绘除外)?

1.部分拆除的房屋需提供:测绘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部分拆除的房屋需提供:产籍科出具的拆除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部分拆除的房屋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部分拆除的房屋需提供:房产测绘报告及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部分拆除的房屋需提供:经消防、安全鉴定部门的审查合格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6.部分拆除的房屋需提供:开发公司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7.存量房建筑面积订正需提供:测绘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存量房建筑面积订正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9.存量房建筑面积订正需提供:房产测绘报告及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0.存量房建筑面积订正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备案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11.存量房建筑面积订正需提供:开发公司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2.存量房一证多套分户需提供:测绘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3.存量房一证多套分户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4.存量房一证多套分户需提供:房产测绘报告及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5.存量房一证多套分户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16.存量房一证多套分户需提供:房屋原始施工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7.存量房一证多套分户需提供:开发公司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8.非住宅分户需提供:测绘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9.非住宅分户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0.非住宅分户需提供:房产测绘报告及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1.非住宅分户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备案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2.非住宅分户需提供:房屋原始施工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3.非住宅分户需提供:开发公司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4.非住宅分户需提供:如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原则应当提交经消防、安全鉴定部门的审查合格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5.接建房屋需提供:测绘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6.接建房屋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7.接建房屋需提供:房产测绘报告及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8.接建房屋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备案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29.接建房屋需提供: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平、立、剖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0.接建房屋需提供:规划平面位置图(经产籍科签署已办理完房屋产权灭籍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1.接建房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者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2.接建房屋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按照质检部门要求可不用质检备案的除外)(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3.接建房屋需提供:开发公司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4.接建房屋需提供:如有拆迁,应当出示回迁安置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5.新建房屋需提供:测绘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6.新建房屋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7.新建房屋需提供:房产测绘报告及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8.新建房屋需提供: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平、立、剖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9.新建房屋需提供:规划竣工平面图(规划核实备注中标明有竣工图的)(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0.新建房屋需提供:规划平面位置图(经产籍科签署已办理完房屋产权灭籍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1.新建房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者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2.新建房屋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3.新建房屋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按照质检部门要求可不用质检备案的除外)(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4.新建房屋需提供:开发公司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5.新建房屋需提供:如有拆迁,应当出示回迁安置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46.新建房屋需提供:申请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47.在建工程需提供:测绘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8.在建工程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9.在建工程需提供:房产测绘报告及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的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0.在建工程需提供: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平、立、剖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1.在建工程需提供:规划平面位置图(经产籍科签署已办理完房屋产权灭籍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2.在建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者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3.在建工程需提供:开发公司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4.在建工程需提供:如有拆迁,应当出示回迁安置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真实有效, 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55.在建工程需提供:申请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这个问题是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修改图纸,这可能会造成原始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较大差异

2000年9月修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这个报告中的面积就是“预测面积”,该面积主要是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图纸得来的。这样,只要施工图纸与分摊说明不变更,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误差肯定相对较小。 

其实,即使在此《规定》实施之后,仍有部分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对户型或公摊部位进行修改。《规定》第十条同时也规定:“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更改了设计,就应向测绘部门重新申请测量。 

如果开发商能完全按图纸施工,而且公摊部位不变,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误差一定会在新购房合同规定的3%面积误差范围以内。 所以,业主们如果对结构有疑义,应要求发展商对改动部位进行具体说明,了解是否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果要投诉,应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都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列出共您参考。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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