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业的火爆,市面上的房产中介公司也纷纷拔地而起,走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房产中介公司,你是不是认为房产中介公司就是买卖新房、二手房、出租房?但是其实很多朋友根本没分清过该中介公司到底是做哪块的,房产中介也分很多类型的,下面我们一起来认真了解下房产中介公司的具体分类和房产中介的义务是什么吧。
房产中介公司类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符合执业条件,并依法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等经纪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各项业务,为客户提供服务。主要业务范围:
(1)代理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典当等各种交易。
(2)代办各种交易手续。
(3)代为介绍产品,质量鉴定等。
二、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
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的主要作用就是运用整合营销概念,对开发商的建设项目,从观念、设计、区位、环境、房型、价格、品牌、包装、推广上进行整合,合理确定房地产目标市场的实际需求,以开发商、消费者、社会三方共同利益为中心,通过市场调查、项目定位、推广策划、销售执行等营销过程的分析、计划、组织和控制,在深刻了解潜在消费者深层次及未来需求的基础上,为开发商规划出合理的建设取向,从而使产品及服务完全符合消费者的需要而形成产品的自我销售,并通过消费者的满意使开发商获得利益。
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主要包括了三部分服务内容:市场定位与产品设计定位,市场推广策划,项目销售策划(项目销售阶段)。
三、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
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是指专业为房地产公司(开发商)提供房地产专业的楼盘策划和销售代理的服务机构,业务集中在产品定位、到案场包装、物料设计、媒体计划、广告推广、房地产销售代理、回拢资金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分工的日益细化,房地产代理公司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房地产行业中,专业的代理公司更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青睐和合作。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调研、前期咨询、规化顾问、营销策划、推广策划。
四、房地产资质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
房地产评估机构就是对房地产进行估价,也就是说,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它实质上不是估价人员的定价,而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将房地产价格显现出来,它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是科学、艺术和经验三者的结合。
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
房产中介的义务
1、房地产经纪人要过国考。
2、个人不得办理房地产经纪业务。
3、必须公示相关信息。
4、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5、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6、规范经纪人服务合同。
7、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
房产中介有下列责任和义务: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义务;以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损失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义务如下: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义务;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义务;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义务。法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