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2 1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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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牧草种子管理机构

牧草种子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牧草种子的管理应由各级畜牧(草原)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牧草种子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施。二、牧草种子生产

1.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的种子田必须用国家规定的一级种子做播种材料。

2.种子繁殖田应避免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凡发现有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的,一律不得做种子田。

3.种子繁殖田中,凡属异花授粉的一种牧草(如紫花苜蓿,三叶草等)品系,必须与同种不同品系牧草保持1公里以上的距离,防止生物混杂。

并在开花前期进行田间检查,一旦发现异株杂种,及时拔杂去劣,保证纯度。

4.繁殖牧草良种,必须单独收割,单独脱粒,分室保管,严防机械混杂。

5.凡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都要配置一定的种子清选设备。在种子脱粒后必须进行清选,按照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进行初选分级。

6.牧草种子清选后,按照不同级别贮存在通风凉爽、干燥的种子库内,并经常检查其温、湿度,并严防鸟、鼠虫危害。为防止因库存期过长降低草种质量,种子出库时必须进行复检。三、牧草种子检验

1.用于种子基地繁殖和作商品流通的牧草种子,必须经所在地区牧草种子检验部门的检验,领取种子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检验合格证书应注明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净度、发芽率,其它种子含量、水分、千粒重等),检验单位,检验员姓名或号码等。

2.检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标准”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送检员和检验员必须在证书上署名(签章),以示凭据。

3.凡经检验部门检验的种子,若用户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发现不符质量标准时,应及时提出请原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属质量问题,由草子生产单位负责赔偿。有争议时,报国家牧草种子检验中心裁决。

4.牧草种子检验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工作。四、牧草种子流通

1.社会上流通的商品种子必须持有检验机构发给的合格证。凡没有检验合格证者,检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扣发或没收,情节严重者予以经济处罚。

2.牧草种子经检验达不到三级标准的,一律不能出售和做种用。

3.种子运输要统一包装,符合远距离运输的要求。严禁用塑料袋装运。袋装量一般豆科种子每袋50公斤、禾本科每袋25公斤。种子袋表面必须以明显字迹标明种子、名称、产地、收种时间等。袋中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书。

4.牧草种子应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流通价格只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准许范围内进行上下浮动。对牟取暴利,危害生产者,有关部门有权予以经济制裁。

本办法从198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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