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重视野生动物保护,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驯养繁殖受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陆生动物由林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由渔业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再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主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更不得屠宰加工利用(如驯养的是省级保护动物例外)。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的,须经省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办事项目: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监督电话:0794-8252637
责任部门:抚州市农业局
办事地点:市办事大厅农业局窗口
****:0794-821134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条件:1、年繁殖鱼苗能力在5000万尾以上;
2、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办事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县以上(含县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审批决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申报材料:①《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②《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