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聚变堆面向高温等离子体材料;功能梯度材料;爆炸固结;金刚石/铜高导热材料;超纯净全致密粉末高合金;气体雾化制粉;电极感应熔化气雾化制粉和喷射成型;等离子体放电球化制粉;多孔材料;可加工陶瓷;超高温陶瓷;燃烧合成(自蔓延高温合成)。本研究室是近年来国内最早从事核聚变面向等离子体材料研究的单位之一,在国内外核聚变材料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地位。本实验室具有齐全的材料制粉(包括机械破碎设备如破碎机、振动磨、搅拌磨,和化学实验室制备纳米粉),冷压成型,真空/气氛可控合成,真空烧结炉,热压烧结炉,真空热压烧结炉,真空管式炉,热等静压机,硅钼棒炉、硅碳棒炉、等离子喷涂,10升和60升高压釜,试样加工设备,各项力学性能测试(如抗折强度、断裂韧性、抗压强度、硬度计、显微硬度计),光学显微镜等一系列完整的材料制备和分析检测设备,使我们的学生和老师能够在本实验室内完成相关的研究工作,极大地方便了老师和同学的实验设计和工作安排,使我们能够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成果。在国内外发表论文60余篇,其被SCI收录10篇,EI收录8篇,ISTP收录4篇,参编讲义1本,参译手册1部。已培养硕士毕业生10人、已协助葛昌纯院士培养博士毕业生5人;在读博士生1人、在读硕士研究生4人。热忱欢迎各相关专业,包括材料、物理、化学、力学、数学等各专业的同学报考本方向研究生。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哪些制造与管理技术
C级锅炉制造焊工要求
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该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可以一人多项,能覆盖工艺要求。
C级锅炉制造厂需要的持证焊工是哪些?压力容器焊
c级锅炉制造资质可以生产余热蒸汽锅炉?大哥你看下锅炉技术监察规程就知道了啊,上面有详细的规定看看你要生产的余热锅炉在不在这个范围内:蒸汽锅炉:p<=0.8 热水锅炉:p<3.8 t<120 剩下那个有机热载体不常见
锅炉制造探伤室面积有要求吗探伤室面积好像没有规定多少,但你要根据你申请的锅炉级别,能制作多大的锅炉来建。
锅炉制造资格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一般要求
1.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凡申请领取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B级锅炉生产历史。
3.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A级锅炉产品。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二)、厂房和技术设施
1.企业厂区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3.焊材一级库应有保证温、湿度的措施,焊材二级库应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4.应有机电产品、自控仪表库房。
5.应有独立的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探伤室,其中曝光室面积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暗室应有保证底片质量的基本条件。
6.主车间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
7.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8.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9.企业应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尽量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三)质量管理及技术文件
1.必须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转。
2.应有与锅炉制造有关的规程、规定和标准。
3.质保责任工程师应由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领导担任,各责任工程师应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对上述需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有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的明确规定。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锅炉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工序过程卡、工序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5.焊接工艺指导书及其数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其数量、热处理工艺以及无损探伤的通用和专用工艺及其数量应能满足现有生产产品的要求。
6.有完整、统一、正确的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
7.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应由取得劳动部认可的制造单位承担,企业应对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四)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00名,其中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中应不少于80名。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3.锅炉专业设计人员应不少于5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含整体设计、受热面布置、钢结构设计等方面)应不少于8名,工程师应不少于25名。
4.焊接、热处理、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等各类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应有足够的工艺专职技术人员,其中,焊接专业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2名,工程师应不少于4名;热处理、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
5.专职标准化技术人员应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1名,工程师应不少于2名。
6.专职计量技术人员应不少于4名,其中,工程师应不少于1名。
7.专职检验技术人中应不少于1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1名,工程师应不少于3名。
8.无损探伤持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厂生产产品和生产规模的需要,其中,Ⅲ级持证人员应不少于3名,射线及超声波Ⅲ级持证人员各不少于2人项,射线、超声波深伤方法应有5名以上Ⅱ级持证人员,磁粉、着色等方法均应有Ⅱ级持证人员。
9.持证焊工焊接项目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90名。
(五)生产设备与工装
1.半自动或自动气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2.弯管设备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3.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板材和管材焊接坡口加工设备。
5.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集箱热处理设备。
6.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钻孔设备。
7.应有加工直径不小于2000毫米的立式车床。
8.应有喷丸或喷砂设备。
9.具有满足生产和试样加工需要的机加工设备。
10.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工装设备。
11.A级锅炉制造企业应具有四种以上的下列重大设备:
(1)水压机或油压机的能力不低于2000吨。
(2)具有热卷(压)100毫米厚钢板的加热炉。
(3)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100毫米厚的卷板机。
(4)具有与不小于50兆瓦A级产品相适应的锅筒热处理设备。
(5)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膜式水冷壁生产设备。
(6)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成排弯管设备。
(7)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蛇形管生产设备。
(8)具有管组或管屏整体热处理炉。
(六)检测和试验设备
1.应有化学分析设备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2.应有现场光谱分析设备。
3.应有金相检验设备。
4.应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5.应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
6.应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着色等设备);射线探伤设备透照厚度能力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7.应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所需的检测平台和检测工具。
二、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一般要求
1.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凡申请领取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C级锅炉生产历史。
3.提出许可证申请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B级锅炉产品。
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二)厂房和技术设施
1.企业厂区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能满足B级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3.焊材一级库应有保证温、湿度的措施,焊材二级库应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4.应有机电产品、自控仪表库房。
5.应有独立的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探伤室,其中曝光室面积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暗室应有保证底片质量的基本条件。
6.主车间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
7.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8.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9.企业应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尽量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三)质量管理及技术文件
1.必须建立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转。
2.应有与锅炉制造有关的规程、规定和标准。
3.质保责任工程师应由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领导担任,各责任工程师应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对上述需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有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的明确规定。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锅炉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工序过程卡、工序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5.焊接工艺指导书及其数量、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其数量、热处理工艺以及无损探伤的通用和专用工艺及数量应能满足现有生产产品的要求。
6.有完整、统一、正确的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
7.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应由取得劳动部认可的制造单位承担,企业应对外协的锅炉受压元件的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
(四)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80名,其中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30名。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3.锅炉专业设计人员应不少于20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3名,工程师应不少于8名。
4.焊接、热处理、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等各类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工艺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0名,其中,焊接专业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1名,工程师应不少于2名;热处理、材料类专业工程师应不少于2名。
5.专职标准化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名,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名。
6.专职计量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名。
7.专职检验技术人员应不少于6名,其中,工程师应不少于3名。
8.无损探伤持证人员应不少于15名,其中,Ⅲ级持证人员应不少于2名,射线及超声波Ⅲ级持证人员各不少于1人项,射线、超声波、磁粉、着色等方法均应有Ⅱ级持证人员。
9.持证焊工焊接项目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50名。
(五)生产设备和工装
1.半自动或自动气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B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2.弯管设备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3.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板材和管材焊接坡口加工设备。
5.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集箱热处理设备。
6.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钻孔设备。
7.应有加工直径不小于2000毫米的立式车床。
8.具有满足生产和试样加工需要的机加工设备。
9.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工装设备。
10.B级锅炉制造企业应具有三种以上的下列重大设备:
(1)水压机或油压机的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2)具有卷板能力不小于46毫米厚的卷板机。
(3)具有与B级产品相适应的锅筒热处理设备。
(4)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膜式水冷壁生产设备。
(5)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成排弯管设备。
(6)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蛇形管生产设备。
(六)检测和试验设备
1.应有化学分析设备且能满足B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2.应有现场光谱分析设备。
3.应有金相检验设备。
4.应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5.应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投影检测仪器。
6.应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着色等设备);射线探伤设备透照厚度能力应满足生产的需要。
7.应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所需的检测平台和检测工具。
三、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凡申请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连续的D级锅炉生产历史。
2.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4.近三年锅炉产品平均产量不低于400蒸吨。
5.企业经批准试制过C级锅炉产品。
(二)厂房和技术设施
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满足C级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不应小于30000平方米,生产锅炉的厂房面积不应小于8000平方米,其中生产锅炉的主厂房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
3.管材、半成品的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的库房。
4.焊材一级库应有保证温、湿度的措施,焊材二级库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5.应有独立的满足防护和产品需要的探伤室,其中曝光室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暗室应有保证底片质量的基本条件。
6.车间的工艺流程布局合理,主车间最大起吊能力不小于20吨。
7.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8.企业应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尽量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三)质量保证及技术文件
1.应有锅炉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以及与产品相适应、满足现行锅炉规程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转,产品质量稳定。
2.质保责任工程师应由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厂级领导担任,各责任工程师应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3.焊接工艺评定应能满足现有生产产品的要求,具有与产品相适应且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和无损探伤工艺。
4.有完整、统一、正确的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小于10%,且不少于40名;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20名,高级工程师应不少于5名。
2.技术部门应有大专以上锅炉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工程师以上人员应不少于5名,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
3.技术部门应有大专以上焊接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工程师以上人员不少于2名。
4.技术部门应有专职标准管理人员。
5.技术部门应有大专以上金属材料专业毕业、助工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6.持证焊工焊接项目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30名,其中自动埋弧焊工不少于6名。
7.Ⅲ级射线探伤人员不少于1名,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中射线探伤人员应不少于6名,超声探伤人员不少于2人项。
(五)生产和检测设备
1.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追踪的协作关系。
2.具有卷板能力应不小于30毫米厚的卷板机。
3.最大弯管能力应不小于直径133毫米。
4.应有自动切割设备。
5.应有焊接坡口加工设备(刨边机)。
6.应有加工直径不小于1500毫米的立式车床。
7.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焊机总数一般不少于30台,其中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套,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台。
8.至少有4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探伤设备和1台超声波探伤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
9.具有满足生产和试样加工需要的机加工设备,最大钻孔能力不小于80毫米。
10.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和化学分析设备,且能满足C级锅炉生产的需要。
11.有保证精度的冲击试样加工设备以及投影检测仪器。
12.应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13.应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四、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凡申请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的E1级锅炉生产历史。
2.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4.近三年锅炉产品平均年产量一般应不低于200蒸吨。
5.企业经批准试制过D级锅炉产品。
(二)厂房和技术设施
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满足D级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生产锅炉的厂房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其中生产锅炉的主厂房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3.管材、半成品的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的库房。
4.焊材一级库应有保证温、湿度的措施,焊材二级库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5.应有独立的满足防护和产品需要的探伤室,其中曝光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暗室应有保证底片质量的基本条件。
6.车间的工艺流程布局合理,主车间最大起吊能力不小于20吨。
(三)质量保证及技术文件
1.应有锅炉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以及与产品相适应、满足现行锅炉规程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转,产品质量稳定。
2.质保责任工程师应由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厂级领导担任,各责任人员应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具有助工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焊接工艺评定应能满足现有生产产品的要求,具有与产品相适应且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和无损探伤工艺。
4.有完整、统一、正确的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小于10%,且不少于25名;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10名。
2.技术部门必须有大专以上锅炉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工程师以上人员应不少于3名。
3.技术部门应有大专以上焊接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工程师以上人员不少于1名。
4.持证焊工焊接项目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埋弧焊工不少于4名。
5.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中射线探伤人员应不少于4名,超声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项。
(五)生产和检测设备
1.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追踪的协作关系。
2.应有卷板能力应不小于20毫米厚的卷板机,并能保证预弯质量。
3.应有弯管能力不小于直径108毫米的弯管设备。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焊机总数一般不少于20台,其中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2台套。
5.应有3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探伤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探伤设备。
6.具有满足生产和试样加工需要的机加工设备,最大钻孔能力不小于80毫米。
7.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和化学分析设备,且能满足D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8.应有保证精度的冲击试样加工设备以及投影检测仪器。
9.应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的检测平台。
10.应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五、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凡申请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的E2级锅炉生产历史。
2.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4.近三年锅炉产品平均年产值占全厂总产值的比例不低于30%,锅炉产品平均年产量一般应不低于40蒸吨或80台。
5.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E1级锅炉产品。
(二)厂房和技术设施
1.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生产厂房条件较好,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满足E1级锅炉产品和文明生产的需要。
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一般不应小于1万平方米,生产锅炉的厂房面积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生产锅炉的主厂房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3.管材、半成品的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的库房。
4.焊材一级库应有保证温、湿度的措施,焊材二级库具有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5.应有独立的满足防护和产品需要的探伤室,其中曝光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暗室应有保证底片质量的基本条件。
6.车间的工艺流程布局合理,主车间最大起吊能力不小于10吨。
(三)质量保证及技术文件
1.应有锅炉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以及与产品相适应、满足现行锅炉规程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正常运转,产品质量稳定。
2.质保责任工程师应由助工以上技术职称厂级领导担任,各责任工程师应由熟悉本岗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焊接工艺评定应能满足现有生产产品的要求,具有与产品相适应且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和无损探伤工艺。
4.有完整、统一、正确的生产用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技术力量
1.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不小于5%,且不少于8名。
2.技术部门应有大专以上锅炉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2名(含锅炉专业中专毕业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
3.技术部门应有中专以上焊接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1名(含从事焊接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焊接技师)。
4.持证焊工焊接项目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埋弧焊工不少于6名。
5.Ⅱ级无损检测人员应不少于2名。
(五)生产和检测设备
1.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追踪的协作关系。
2.应有卷板能力应不小于20毫米厚的卷板机。
3.应有弯管能力不小于直径108毫米的弯管设备。
4.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完好的焊机总数不少于5台,其中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一台套(可焊接纵缝和环缝)。
5.有焊接滚轮架和自动焊操作机。
6.至少有二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探伤设备。
7.具有满足生产和试样加工需要的机加工设备,其中摇臂钻的最大钻孔能力不小于80毫米。
8.应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和化学分析设备,且能满足E1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9.应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注:对于制造E1级蒸汽锅炉产品的企业,其上述E1级条件中的有些要求改按下列规定:
1.锅炉产品平均年产量应不低于20蒸吨。
2.锅炉生产厂区面积一般应不小于6000平方米,锅炉生产用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主车间面积应不小于600平方米。
3.应有卷板能力不小于12毫米厚的卷板机。
4.应有弯管能力不小于直径76毫米的弯管设备。
5.主车间起吊设备能力应不小于5吨。
6.应有钻孔能力不小于直径50毫米的钻孔设备。
B级锅炉制造可承接范围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
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
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办理有哪些要求.doc(一)一般要求
1.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凡申请领取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C级锅炉生产历史。
3.提出许可证申请企业经批准试制生产过B级锅炉产品。4.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设计、制造质量的重大事故
B级锅炉制造 制造工人要取的30项 都是什么你指的应该是B级锅炉制造制造许可专项条件里面的技术力量要求的第4项:持证焊工人数以及项目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如果是这个他指的应该是需要相应人数持证的30人每项,不是30项.
锅炉焊工跟船舶焊工哪个要求高锅炉焊工要求高,要求焊工必须具备高压焊接技术资质。
常压锅炉制造手续关于过路的应该有环保证书,常压锅炉生产许可证,不过现在好像环保证书是锅炉就不给批了,也就是不办了,常压锅炉的那个生产许可证好像也不用办了。常压锅炉,没事的。
你的题目出的有点太大了,给你一个文件,看了你就明白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003年7月1日,国质检锅[2003]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 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能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满足A级锅炉设备产品制造需要的尽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交稿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应不少于2人?项,UT级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1人?项。
4、持证焊工人及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的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同样,制造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壳体和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也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造不规则形状的承压壳体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制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压力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八)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适应的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B3级许可证企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企业,应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1、A2级、A3级和C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2、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且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级许可企业,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有满足压力制造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制造许可企业,委托外企业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企业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A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2、C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3、A2级、A3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4、A5、B2和D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5、B1级许可企业,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6、B3级许可企业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级或B2级许可企业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企业,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管理职责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书面文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级人员能够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内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活动之间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协调措施。
(二)从事与质量活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具有独立行使权利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检测等负责人的责任。工厂管理层中应指定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质量体系
企业应建立符合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而且包含了质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质量体系文件。
(一)作为确保产品要求的一种手段,应编制质保手册。质保手册应包括或引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并概述质量体系文件的结构。
(二)编制符合实际要求且与规定的质量方针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实施质量体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质保手册中规定的表格应该标准化、文件化。现行的质量记录表格的内容应能满足相应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应有正在贯彻实施的并能确保产品质量的质量计划。质量计划中产品质量控制点(包括记录审核点、见证点和停止点)应合理设置。
第二十九条 文件和资料控制
企业应制定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制定文件管理的规定:
1、明确受控文件类型;
2、文件的编制、会签、发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规定。
(二)应有确保有关部门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规定。
(三)适当范围的外来文件,如标准和顾客提供的图样。
第三十条 设计控制
(一)设计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有锅炉压力制造的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三)锅炉压力设计文件应规定企业所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见第五章)。
(四)应有关于新标准的收集和贯彻的规定。
(五)应制定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的规定(包括设计输入、输出、评审、更改、验证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与材料控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控制
1、应有对供方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规定;
2、对供方有质量问题时,企业具有处理方式的规定;
3、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应由取得中国政府或授权机构认可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应对分包的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质量进行控制;
4、应制定采购文件的控制程序;
5、应制定原材料与外购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压材料)验收与控制的规定,以防止用错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发放
1、应制定原材料及外购件保管的规定,包括关于存放、标识、分类等要有明确的规定;
2、应制定原材料库房存放措施的规定;
3、应制定关于材料发放的管理规定,包括材料的领用、代用等;
4、应制定材料标记移植管理规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标识移植和余料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工艺控制
(一)应制定工艺文件管理的规定,包括工艺文件的编制、发放、更改、审批等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制定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流程图或产品工序过程卡、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
(三)应有主要受压部件的工艺流程图和指导作业人员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应有焊材的订购、接受、检验、贮存、烘干、发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规定,并能有效实施。
(二)焊接管理
1、应有焊工培训、考核和焊工焊接档案管理的规定。
2、应制定适应锅炉压力容器产品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PQR)、焊接工艺指导书(WPS)或焊接工艺卡,并应满足中国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有验证焊接工艺评定(PQR)的管理规定和焊接工艺指导书(WPS)分发、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规定。
3、应制定确保合格焊工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并制定焊工资格评定及其记录(WPQ)的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产品焊缝的焊工识别方法,并能有效实施。
4、应制定焊缝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后重新检查和母材缺陷补焊的程序性规定。
5、应有对主要受压元件施焊记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热处理控制
(一)应制定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管理规定,包括对热处理工艺文件的编制、审批、使用、分发、记录、保存等。
(二)应制定热处理的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三)热处理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无损检测控制
(一)应制定无损检测质量控制规定,包括对检测方法的确定、标准规范的选用、工艺的编制批准、操作环节的控制、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底片档案的管理等。
(二)应编有无损检测的工艺和记录卡。并且能满足所制造产品的要求。
(三)应制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定。
(四)无损检测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化检验
(一)应制定理化检验的管理规定。
(二)应有对理化检验结果的确认和重复试验的规定。
(三)理化检验分包时,应有分包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对分包方评价规定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压力试验控制
(一)应编制压力试验工艺和相关程序要求。
(二)应制定对压力试验进行质量控制的规定,包括对压力试验的监督、确认,对压力试验过程的安全防护,压力试验介质和环境温度等。
第三十八条 其他检验控制
(一)应制定检验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检验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检验报告的存档和质量证明书管理等。
(二)应制定检验和试验计划,并能有效实施。
(三)应制定关于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计量与设备控制
(一)制定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二)有对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进行有效的控制、校准和维护的规定。
1、应有计量环境适用于计量试验的规定;
2、应有制造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的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一节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十四条 总要求
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检查技术规程》;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企业如短期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锅炉的产品,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四十六条 结构要求
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产品检验要求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