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8日。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于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岭、张建彬出庭履行职务,社区矫正人杨志正、罪犯杨某1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18日。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于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岭、张建彬出庭履行职务,社区矫正人杨志正、罪犯杨某1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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