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不属于共同财产。即使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该房产也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不存在还贷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具备以下条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3、夫妻财产的来源为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5、夫妻双方在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在继承或是受赠中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是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是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主观:
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怎么分配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的:(一)如果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进行分割。(二))一人支付首付婚后还贷。在法律上有规定,婚前买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该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分割。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