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计算公式为:
1. 按房产原值(评估值、重估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征管法》第52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追征期限,即:“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税务机关责任追征期限3年,且不加滞纳金;纳税人明显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3-5年。除了这三种情形外的少缴税款违法行为,一律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也为3-5年
一次性收取了几年的房屋租金增值税一次性缴纳吗房产税能否分次缴
1..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具体的楼主应该你们当地的税务局电话咨询一下!
问题
一次性收取了几年的房屋租金,增值税一次性缴纳吗?那么房产税能否分次缴纳? 答复一 增值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只要是预收了房租,不管是否开票,就要缴纳增值税了。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答复二 房产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缴纳,需要看各地税局规定,各地不一样。比如山东省的规定,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参考一: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二: 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规定,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 第八条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4、问:纳税人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增值税、房产税如何缴纳(一次性缴纳或者可分期缴纳)? 河北税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不需要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5、厦门 问题: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厦门税务: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6、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