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败诉费用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价额不同而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除此之外,物业公司还会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费、滞纳金、诉讼费等费用。如果被告生活困难,法官会制作调解书分期付所欠的物业费,如果被告不服从调解,那么法官只能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物业纠纷败诉费用是怎样的?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非财产案件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物业纠纷的类型及基本特点
1.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
主要有:
(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
(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
(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
(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
(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
(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
(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综上所述,
物业纠纷败诉费用主要涉及当事人你所欠付的物业费、滞纳金、诉讼费等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实际费用、和诉讼请求为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一)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管理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整治、计划生育、文明施工等)的管理事项”等权项下放给各区履行。
(二)划入的职责
1. 由原市建设局划入本部门职责:建筑(市政)建设管理、建设工程拆迁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抗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档案管理。
2. 由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划入本部门职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行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档案管理;公房维修、拆迁、改建和经营管理;接管、代管房屋和全市危房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许可”等6项事项。
2. 推进建筑节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3.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程、道路桥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