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赠与子女最新政策有哪些?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2 06: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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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最新政策有:

广州父母赠与子女最新政策有哪些?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三的规定可知,此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尽量避免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

很多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后都登记在了子女名下,但如果房屋能登记在父母与子女名下,是更利于保护父母的权益。如果在房屋购买时,房屋就登记在父母和子女的名下,父母和子女对房屋按份共有。

因加名等对房屋的处置行为需要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防止自己子女在未征得父母同意情况下擅自进行加名登记,从而保护父母及自己子女的合法权益。

3、签订赠与协议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有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父母出资为自己买房的,默认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

亲属过户房子新政策

您好,子女年满18岁,您过户房产给子女才能再买房。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通过赠与或买卖这两种方式办理过户,但须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规定。

一是赠与。办理赠与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赠与公证(或合同)、析产协议(赠与内容涉及析产的)、身份证明(含亲属关系证明)、免(纳)税证明、房地产测绘附图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广州市2017年3月30日的楼市政策,个人将名下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自受赠人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满2年,方可再次购买住房。直系亲属赠与,只需缴纳契税和产权登记费。

二是买卖。办理二手(存量房)转移登记,买卖双方应提交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文件、完税或免税证明、房地产测绘附图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满五唯一的房产出售时,子女也只需缴纳契税和产权登记费。

建议您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以赠与还是买卖的方式过户。

过户之后,如果原先的房产没有贷款记录,那么再买房首付3成,如果原先的房产有贷款记录,那么再买房首付4成。

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

1、从2020年5月1日开始,我们国家就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把自己的房产过户给直系亲属的时候,不需要再缴纳房屋转让手续费,至于契税、公证费、工本费、印花税、个税、增值税等费用则仍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正常缴纳。

2、在新政策中,我们国家还调整了契税、营业税的相关收费标准,不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4个城市暂时不实行本政策。假如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的唯一住房的话,那么房屋面积没有超过90平的房屋,需要根据1%的收费比例进行缴纳,而房屋面积超过90平的房屋,则需要根据1.5%的收费比例进行缴纳。

3、假如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的第二套住房的话,那么房屋面积没有超过90平的房屋,需要根据1%的收费比例进行缴纳,而房屋面积超过90平的房屋,则需要根据2%的收费比例进行缴纳。

4、假如房屋所有权人所购房屋不满2年就要对外进行销售的话,就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假如房屋所有权人所购房屋超过2年再对外进行销售的话,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5、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过户方式一般有三种,分别是房产继承、赠与过户、买卖过户,选择的房产过户方式不一样的话,所需缴纳的房产过户费用和相关的过户办理手续都会有所区别。

亲属之间房产过户新规:

亲属之间房产过户可以采取赠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的方式。如果是采取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的,那么首先需要由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然后到公证处办理赠与的公证。之后再办理房屋的评估和房屋的鉴定,最后由赠与的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办理房屋过户的,那么双方需要签订买卖合同,然后缴纳相关的税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根据现实的情况不同,应该选择最适合自身的过户方式。

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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