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原件);3、不动产登记委托书;4、契税发票;5、不动产单元首次登记信息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6、不动产测绘资料:测绘登记报告、房产分丘图或分层分户平面图(C68号窗口);7、开发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8、拆迁安置房提供安置房购销合同;9、当地人民政府盖章的拆迁户购房明细表。二、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产权人可以至自行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城分中心(庆元路168号2号楼)商品房自办窗口自行办理,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不动产证(抵押权证);产权人和开发商也可以委托代办公司批量办理,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城分中心自受理以上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后可以领取不动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