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误缴了房产税,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了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将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其计算方法是:
(一)退还误缴的税额=已纳的误缴税款
(二)退还多缴部分的税款=已纳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款
二、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漏报漏缴了房产税,应依照规定办理补税手续。将应补的税款及时缴入国库。其计算方法是:
应补税额=漏报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
如果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了部分税款,应将少缴部分补缴入库。其计算公式是:
应补缴的部分税额=固定资产(房产)账面原值×(1-减除比例)×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三、具体退税手续办理如下:
1、凡签定了购房合同,分期支付房款的,应要求房产商分期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以确定购房日期(二手房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2、凭购房合同和首期房款发票,到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开具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复印件,待取得产权证后办理登记。产权证若抵押在银行,请去银行开具有关证明,并提供在发证日期页和共有人页加盖红公章的产证复印件。
3、必须在产权证发证日期后的六个月办理登记(期间遇四月份退税则顺延一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登记需带以下资料:*购房合同(所有签定过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购房发票(包括原有收据、解款单的复印件由房产商加盖公章)*产权证原件(或贷款银行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抵押合同(有贷款者提供)*身份证(产权证多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书(产权人二人以上提供)*以上资料一套正本,一套复印件。
5、抵扣金额按房款符合退税规定的部分计算,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以后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