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申请条件,减材料,业务办理更加灵活......今年年初以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让更多交存职工真正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惠民成果。
取消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公积金〔2020〕85号)中,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中“借款人在就业地正常交存社保半年以上”之规定。同时,将第三条所需材料从三项认定条件调整为两项认定条件,并按照二者取其低认定,住房公积金交存单位、代发工资流水单位须一致,不一致或无法提供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另外,还取消了《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焦公积金〔2020〕84号)中,第一条贷款对象和条件中“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之规定。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业务时,取消了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的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月交存额逐月冲还本息业务时,取消了借款人及配偶正常还款12期的限制;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可以申请还款期限缩期;借款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可以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在贷款年限及额度方面,《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业务新政策的通知》(焦公积金委〔2012〕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购买二手住房的,并以房产作抵押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规定,调整为“购买再交易住房或商品房现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40年减房龄,同时不超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该中心还要求“商转公”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30年减房龄调整为40年减房龄),同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针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交存户、务工农民户)及人事代理公司代交公积金的,在提供薪资证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单位出具的薪资证明)等材料的同时,收入按实际代发工资流水认定,但不得超过公积金交存基数;无法提供代发工资流水的,按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专门对提取职工父母公积金作出调整,职工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时,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父母的住房公积金。首先是2010年1月1日以后职工父母住房公积金未曾使用的(包括提取和贷款),并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同一套房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须同时办理。其次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职工和父母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