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房产税的税收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房产税征收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没有减半,但是有实行减免政策。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减免房租政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减免房租政策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文件第25项规定:“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若纳税人仅对部分房产减免房屋租金的,对执行减免房屋租金的房产按规定减免相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土两税”减免政策的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即予核准。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房土两税”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
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减免房土两税优惠政策仍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申报时,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已在申报表中设定的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即时核准。
纳税确有困难,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一类情况: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第二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第三类情况: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第四类情况: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一类情况: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第二类情况: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第三类情况: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第四类情况: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第五类情况: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