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积金逐月还贷办理流程

小编:优质农业网   人气:0℃   发布时间:2025-03-11 22: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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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徐州公积金逐月还贷办理流程

徐州 公积金贷款 分为初审、复审、发放共计三个步骤,资料审核合格后, 商品房 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二手房在受理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 贷款 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关于“徐州 公积金 贷款怎么贷”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徐州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1、初审,申请人办理商品房贷款的提供 商品房买卖 合同、购房发票、贷款人身份证明、 户口 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卡等,办理 二手房贷款 的提供存量房 买卖合同 、资金监管凭证、不动产权证书、 契税 发票、贷款人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卡等至中心各业务窗口办理初审,初审人员审验材料的真实及完整性,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原因,材料齐全做初审,将《审批表》及材料提交复审。 2、复审,审验初审申报材料原件是否真实齐全,将《审批表》及申报材料的留存件一并交营业部主任(管理部主任)审批,其他申报材料退回借款人,复审合格后予以发放贷款。 3、发放,复审合格后,商品房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二手房在受理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二、徐州公积金贷款办理地点 建国西路85号院内城西营业部一楼大厅; 云龙区 民祥路1号(尚景名庭)城东营业部一楼大厅; 铜山区 北京 北路29号铜山管理部一楼大厅; 贾汪区 泓福路御龙山水综合楼1号贾汪管理部一楼大厅; 丰县 工农南路金色家园B16-1-109丰县管理部一楼大厅; 沛县 汤沐中路11-1号帝都大厦一楼沛县管理部大厅; 邳州市 民主路112号凯旋花园6号楼邳州管理部一楼大厅; 新沂市 钟吾南路19号辰华丽都苑28号楼新沂管理部一楼大厅; 睢宁县 永安路22号睢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0-B12窗口; 新城区 新安路5号徐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A01-A07号窗口综合受理。 三、徐州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 、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以上就是对“徐州公积金贷款怎么贷”的回答,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徐州: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 为全面落实营商环境“深化年”工作部署,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和相关政策,徐州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自9月1日起实施。 撤消在市区城东、城西营业部的徐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抵押面签柜台,由徐州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代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从而减少客户往返。 贷款办理流程由“中心受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录入抵押信息→银行放款”调整为: 中心受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银行放款。 在县(市)、区增加建设银行徐州分行为公积金组合贷受理银行。 淮海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增济宁市。

只要购买时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完成购房的相关手续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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