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又称拆迁安置房。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果安置房的土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是否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如果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什么时候开始办理。
如果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就会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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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贷款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借款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且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购房首期付款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以上,二手房首期付款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以上。
提供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新一代身份证需提供正背面复印件);
(2)借款人和配偶的结婚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符,需提供单位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3)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若借款人离异/丧偶,提供单身证明及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新一代身份证需提供正、背面复印件;
(2)借款人和配偶的结婚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符,需提供单位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3)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若借款人离异/丧偶,提供单身证明及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房屋买卖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契税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五)(复印件3份)。
审批、办理程序:
(1)借款人持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到受理经办银行营业厅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
(2)经办银行将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传到担保公司进行购房真实性和风险调查,担保公司调查完后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货款审批后,由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房地产抵押手续;
(4)各项手续办妥后,经办银行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还 款
贷款期限为1年的,到期一次性还款;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人要保证第月在还款存折上存的钱大于每月应还额。
公积金贷款知识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前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借款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且签订时间在两年以内;购房首期付款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以上,二手房首期付款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以上。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最高限额为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不调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按年利率3.33%执行;五年以上按年利率3.87%执行。
●购买商品房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新一代身份证需提供正、背面复印件);
2、借款人和配偶的结婚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符,需提供单位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3、 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 若借款人离异/丧偶,提供单身证明及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 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购买二手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新一代身份证需提供正、背面复印件;
2、借款人和配偶的结婚及户口簿(户籍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符,需提供单位或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3、借款人若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若借款人离异/丧偶,提供单身证明及离婚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房屋买卖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契税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9、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五)(复印件3份)。
●贷款的审批、办理程序:
1、借款人持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到受理经办银行营业厅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
2、经办银行将借款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传到担保公司进行购房真实性和风险调查,担保公司调查完后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货款审批后,由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房地产抵押手续。
4、各项手续办妥后,经办银行为借款人发放贷款。
●贷款的担保方式:
由依法成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借款人将其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提供抵押并缴纳担保服务费。
●贷款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为1年的,到期一次性还款;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人要保证第月在还款存折上存的钱大于每月应还额。
●贷款的交费项目、标准:
1、担保服务费=借款金额×年限×费率(1-10年1.5‰,10-20年0.7‰,21年以上0.35‰,分段计算,由担保公司收取);
2、房屋抵押登记费=第笔230元(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3、房屋评估费=房屋评估价×5‰(由房产评估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