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或继承的房子,再出售时关于个税的处理方面有所不同。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的房产,再出售房子时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通过继承方式获得房产,在一般情况下也是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继承或赠予方式获得的房产,再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详细规定:继承的房产其实在过户时很简单,同时由于房产是继承来的,所以房子的原值就是原来购买房子的价格。再出售继承来的房产时就需要考虑房子的原值问题。继承来的房产如果不满五年,然后又出售的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当然20%的个人所得税是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按照差额征收的。应纳税额是:(出售房产不含税所得 - 继承房产的原值 - 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20%。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也可以按照核定的方式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继承来的房产,在满五年后作为家庭的唯一房产,再出售时不仅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赠与的房产怎么避免20%个税?
1、为了防止个税,可以考虑交易过户,按照房产面积跟相应的测绘费,若是原价过户就不要缴纳个税。
2、继承房屋再次出货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也是实际成交价减去房子原价跟受赠人支付税费后的余额。
3、如果赠予的房产是商业用房,这种不在免征范围内,没有符合条件以上,只能考虑走交易方法。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房产原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所以在转让继承、受赠房产时,虽然房产是“免费”得来的,但是房产原值是以购房原价来计算的,并不是以0计算。
赠与房产满五年再出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赠与房产再出售的税收问题,具体如下:
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2、通过赠与的获得的房产,再出售房子时,满五年以上的可以免征,但是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评估价-转让过程的相关税费-房产原值)20%。
因为是按照核实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由于房产原值是0,所以的结果就是个税就是房屋评估价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