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的考量因素
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包括寻衅滋事的次数、伤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包括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
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如在特殊时期如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寻衅滋事罪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具体情节的加重处罚
随意殴打他人:
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节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犯和减轻处罚
从犯角色:
如果是辅助或次要作用,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量刑起点:
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元,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这些标准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并详细列出了不同情节下的加重处罚措施,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