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涉及的刑诉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快捷原则、公开原则、口头审理原则、非诉讼化原则等。
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
证据规则与类型,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以及新型电子证据及其在审判中的运用。
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律程序和标准。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职责,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务分工,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配合和制约关系。
建议考生认真掌握这些知识点,制定完整的复习备考计划,并进行针对性的训练,以提升在公务员考试中应对刑诉法题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