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者调整的制度。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和近婚亲关系(如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职务:包括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以及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地域回避
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具体回避要求: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此外,公务员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回避
回避情形: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等。
通过以上规定,公务员考试中的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公正无私,避免因亲属关系影响其职务的公正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