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与税收优惠的相关信息如下:
环保税减免优惠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优惠政策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单次10万元以下环保罚款,不再影响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